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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印花税法》变化点

言税
2024-08-27
从整体看——
印花税法主要呈现四方面变化
 作者:梁岩森 翁经纬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征管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从总体上看,印花税法对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基本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而言,重点需要掌握四方面变化。
税目简并,税率降低
暂行条例设置了13个税目,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分4档比例税率(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和1档定额税率(按件5元)。
考虑到部分税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较为接近,但税率有所不同,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为万分之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万分之三,纳税人易错误选择税目、税率,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同时,暂行条例部分税目还采用5元定额税率,已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鉴于此,印花税法对税目和税率都进行了调整,设置了4个税目17个子税目和4档比例税率。
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并将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和万分之三统一调整为万分之三,以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简并税率、公平税负;二是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适用税率下调为万分之三;三是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适用税率下调为万分之三,以鼓励创新,降低知识产权转让税负;四是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中固定下来,对营业账簿中资金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对其他账簿不再征税;五是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
此外,与现行法律和政策衔接,对部分应税凭证的名称作了文字修改,增加融资租赁合同税目。

税制要素更加完善
暂行条例对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规定较为原则,纳税方式仅规定了粘贴印花税票一种方式。在征管实践中,易出现纳税地点争议、滞纳金起算时间无法确定、完税方式与其他税种不一致等问题。因此,印花税法对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税制要素进行了完善。
纳税地点方面,印花税法第十三条明确,单位纳税人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人纳税地点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期限方面,印花税法第十六条明确,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纳税方式方面,印花税法第十七条明确,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这些税制要素的完善,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通过与主要税种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保持一致,便利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
举例来说,2020年1月,位于A市的甲企业在B市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根据暂行条例规定,甲企业既可以在A市缴纳印花税,也可以在B市缴纳印花税,易引起A、B两市税务机关的管辖争议。印花税法实施后,位于A市的甲企业的纳税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A市,在A市以外书立的应税凭证甲企业均应在A市缴纳印花税,增强企业印花税管理的确定性。

法定优惠范围有所扩大
在延续暂行条例优惠政策基础上,印花税法新增了法定优惠内容。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以支持国防建设;二是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规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三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以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四是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以支持电子商务经济发展。
笔者提醒,7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相应优惠,具体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

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
此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和征管有关规定,散落在各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法律级次不高、法律规范不足。印花税法统一梳理上述政策,在延续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一并上升为法律。印花税法明确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等税制要素。
具体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且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征税范围为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且按周解缴。同时,印花税法还明确,对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等具体问题。
整体上看,上述调整使得印花税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能够有效地保护纳税人权益,更加便利纳税人纳税申报,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从建筑行业视角看——
税法变化点,皆是风控点
作者:李明星
作者单位: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承揽和实施过程中,签订合同数量较多。因此,建筑业企业尤其需要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的变化。对建筑业企业而言,印花税法变化点,都是税务风险的防控点。

变化点一:勘察、设计合同适用税率降低
大型建筑集团一般下设勘察和设计板块,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勘察和深化设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包括勘察、设计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印花税法后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将建筑业合同的税目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实现了与民法典的衔接。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也就是说,自2022年7月1日起,原按照万分之五贴花的勘察和设计合同,适用税率降为万分之三;原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的施工合同,仍保持万分之三的税率。
举例来说,A建筑业企业与设计院签订工程深化设计合同,不包括列明增值税税款的价款1000万元。7月1日之前,A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1000×0.5‰=0.5(万元);7月1日之后,A企业只需要缴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降幅达4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变化点二:多方承包合同计税依据更加科学
实务中,建筑施工领域签订多方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且涉及金额较大。例如,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中的承包人通常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通常会有一个牵头方,负责履约和工程结算等事宜,牵头方上对发包人,下对联合体其他成员。
针对多方协议的印花税缴纳问题,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非牵头方的联合体成员尽管可能只负责合同中的一部分金额,但需要就其所执合同的全额贴花。
印花税法第十条明确,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此处变动更加公平合理,也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条款相契合,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规范发展。
举例来说,某EPC合同由三方签订,甲企业为业主,乙企业为建筑业企业,丙企业为设计企业。该合同总额4亿元(不含增值税,且增值税税款单独列明),其中工程费用3亿元,设计费用1亿元。乙企业负责施工业务,丙企业负责设计业务。根据暂行条例规定,甲、乙、丙企业均需按照4亿元全额贴花,即分别缴纳印花税40000×0.3‰=12(万元)。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如果EPC合同明确约定,甲企业与乙企业、丙企业分别结算,即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工程款项3亿元,向丙企业支付设计款项1亿元,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向甲企业开具相应发票。这种情况下,乙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亿元,缴纳印花税30000×0.3‰=9(万元);丙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亿元,缴纳印花税10000×0.3‰=3(万元),税负均大幅降低。

变化点三:应税合同纳税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此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不太明确。在异地施工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可能面临在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重复缴纳印花税的情形。为解决这一问题,印花税法将纳税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
特殊情况下,建筑业企业从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片区综合开发等投资项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07月01日 版次:0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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